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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沪环规[2019]3号,以下简称《豁免名录》),于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豁免名录》以正面清单方式,明确了上海市范围内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也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豁免名录》实施后,上海超过四分之一的建设项目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企业免除了审批手续,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真正实现“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的简政放权改革目标。此次豁免环评的项目范围主要涉及产业类、环保治理类、社会服务类以及基础设施类4类建设项目,将在助力上海制造、畅通社会服务、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进环境治理,打好污染攻坚战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助力上海制造方面,将工艺简单、污染小且风险可控的产业类项目纳入豁免范围,主要类型包括:一是制造业项目。例如仅涉及组装、测试的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二是传统产业项目。例如仅简单加工的食品制造、纺织服装、家具制造等。三是企业技改类项目。例如使用清洁能源锅炉及锅炉替换、工业企业大修及检修等。四是小型农副产品生产类项目。例如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小规模养殖和种植等。
在畅通社会服务方面,将民生关注度高、污染小的社会服务类项目纳入豁免范围,主要类型包括:一是仓储、物流项目。例如,普通仓储、物流配送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等。二是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例如不产生油烟的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等。三是民生类社会服务设施。例如符合要求的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批发零售市场、停车场、公交枢纽、旧区改造等。
在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公众迫切需求且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纳入豁免范围,主要类型包括:一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城市支路、人行天桥、城市管网敷设、10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等。二是生态环境类项目。例如城市绿化类项目、雨水泵站等。三是农田水利类项目。例如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等。
在推进环境治理,打好污染攻坚战方面,将本市常见的环境治理类项目纳入豁免范围,主要类型包括:一是不涉及主体工程的配套环保治理设施。主要以不涉及主体工程的配套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设施为主,但是电厂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以及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及处置项目不在豁免范围内。二是环境治理类项目。例如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城镇黑臭河道整治等。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序号 |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 |
一、畜牧业 | |
1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养殖项目。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等项目。 |
3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 |
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 |
5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年加工2万吨(不含)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水产品加工。 |
三、食品制造业 | |
6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7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精制茶加工。 |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 |
8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 |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9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 |
10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八、金属制品业 | |
11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金属制品。 |
九、通用设备制造业 | |
12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通用设备制造。 |
十、专用设备制造业 | |
13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专用设备制造。 |
十一、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
1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15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 |
16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仪器仪表制造。 |
十四、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17 | 使用清洁能源的、单台容量2吨/小时(含)以下的锅炉;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
18 | 变配电设施不高于100千伏的太阳能发电、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
19 |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光伏发电项目。 |
20 | 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 |
21 |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 |
十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22 |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十六、环境治理业 | |
23 |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配套环保治理设施(不含电厂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不含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及处置项目)。 |
24 | 企业利用现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并在原环评文件确定的利用处置规模及类别范围内的项目。 |
25 | 综合利用企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26 | 工业企业大修(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检修。 |
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7 |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
28 |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
29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
十八、房地产业 | |
30 | 厂区内配套办公楼建设(不含实验、检测等功能)。 |
31 |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30%的旧小区、村居综合改造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
32 | 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
十九、专业技术服务业 | |
33 |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
二十、卫生 | |
3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
二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35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学校(不含化学、生物、辐射实验室)。 |
36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无医疗功能的养老院项目。 |
37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无医疗功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38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批发零售市场。 |
39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 |
40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
41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
42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旅游中介。 |
43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
4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浴场、汗蒸店。 |
45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⑥的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
46 |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 |
47 |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 |
48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停车场、公交枢纽。 |
49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产生危险废物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
50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二十二、水利 | |
51 |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
52 |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
53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
二十三、农业、林业、渔业 | |
54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等项目。 |
二十四、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55 | 四级(不含)以下公路(不含桥梁)建设。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
56 |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
57 |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
58 | 道路、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及配套设施维护;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 |
59 |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60 |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
61 |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
62 | 码头加固、维修、养护。 |
63 |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镇天然气管网(含调压站);企业内部天然气管线。 |
64 |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 |
65 |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
66 | 自来水管网;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工业区内及企业内部供水管线。 |
67 |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
68 | 普通仓储、物流配送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 |
二十五、核与辐射 | |
69 | 光纤敷设。 |
70 | 10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已建变电站内电气与设备的增设、增容、更换(电压等级不变)。 |
71 | 使用已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72 | 已获辐射安全许可场所的增项、更新设备(不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证类别、不涉及新建、扩建场所的情形)。 |
73 | 能量小于10 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和II 类X 射线装置的场所退役。 |
来源 | 上海环境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