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 怎么办?

2019-05-22 09:21:27 ad

环保监管越加严格,项目的环保管理也形成了“环评—建设—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运行全过程环保管理”全流程的管理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部在不断的放管服改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出台后,环评不再作为前置审批要求,只要求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审批。很多企业或是因为不在办理营业执照要求环评审批文件,就忽视了环评审批的必要性;或是不懂环保,都不知道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或是企业开了好些年,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之下,没有强制或要求其办理环评手续,原因很多,不在赘述,结果是很多企业未批先建。

遇到环保督察了,未批先建的企业就很慌了,急急匆匆的要环评要批复。那么对于企业和环保管理部门来说,未批先建怎么办呢?

一、未批先建的处罚依据

《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听说未批先建可以豁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备注:这里说的仅是未批先建两年内未被发现可以豁免,但是未批先建项目还涉及未批已投、未验先投、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违反三同时要求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也会受到处罚

三、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未批先建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未批先建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六、未批先建的处罚一定是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限期改正吗?

未批先建究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未批先建是依照《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还是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是罚十万,还是一百万?

未批先建具体如何处罚,由有权处罚的机关根据个案不同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以上内容主要来自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环评未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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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怎么办? 

相关解析: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呢?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而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权力。只要行政机关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对行政权力作出处分,该处分行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机关的处分权,既不会损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一般也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分析若干地市环保领域自由裁量标准等文件后,总结出几个要点:

1、态度

面对检查、督查时态度是不是好的,有没有阻拦抗法行为?有抗法行为的必然要重罚。责令整改的是不是积极整改了,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有没有整改完成,还是决不执行。积极主动的报批环评文件,整改污染问题,或者停工停产整改。积极主动态度好是从轻处罚的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

2、污染严重程度

污染较轻的相对污染严重的,在处罚的时候,必然是污染严重的可能受到更重的处罚。

3、初犯或累犯

当年度第一次触犯这个法律法规,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这个问题。累犯必然也会遇到更重的处罚。

4、社会影响(投诉多寡)

社会影响就是周围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大不大,是否有多人多次投诉(因环保原因),还是说群众都觉得没啥影响,未发现相关污染。

5、真实守信不作假

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境信用为警示或者不良的,都会从重处罚。环境信用良好的,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就可能从轻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个有一定弹性,也充满了想象空间,相信做了一段时间环评就懂了。

相关资料:

1、北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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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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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伯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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