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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市为有序推进龙岩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特参照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的《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日前,福建龙岩印发《龙岩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龙岩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龙岩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参照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的《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闽环保大气〔2017〕6号),制定本方案。
1.坚持重点推进和试点带动相结合。“十三五”期间,根据国家部署,全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整治。
2.强化活性VOCs组分减排。各县(区、市)应结合本地VOCs生成来源分析、产业结构特征、排放来源等,提出本地VOCs控制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加大对O3和PM2.5生成贡献较大的VOCs组分减排力度,建立精细化防控管理体系。
3.强化协同减排。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臭氧都作为我市的首要污染物,并且呈逐年加重趋势。为了防止臭氧污染,需要协同控制和消减臭氧前体污染物VOCs与NOx,在削减VOCs的同时也应注重削减NOx。
4.强化综合施策。严格环境准入,推进清洁生产,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落实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扎实有效推进VOCs整治。
在与氮氧化物污染协同控制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工业源VOCs排放总量比2016年降低5%以上,O3污染加剧趋势得到遏制;到2020年,力争VOCs排放总量比2016年降低10%以上,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近期(2017年)
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7月底前,完成30%以上的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初步建立全市VOCs监测网络和VOCs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
2.中期(2018—2020年)
(1)分步推进VOCs污染综合整治。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全面摸清我市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数。分步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
(2)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市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全市VOCs监测网络和VOCs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规范运行,各地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完善,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淘汰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强化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易挥发性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根据《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胶粘剂、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在重点行业大力倡导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尤其是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
1实施工业源整治
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建立LDAR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VOCs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曝气池、气浮池等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标。
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VOCs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80%以上。
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可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木材加工、木制品生产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同时开展VOCs收集与净化处理。
2开展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环保监管。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7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提升油品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
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
3推动生活源VOCs整治 01 (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 推广使用环保型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2009)的要求。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规定的涂料。各地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02 (2)服装干洗行业 严格管理服装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并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03 (3)餐饮服务业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各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违法经营户。
1.实施VOCs排污许可和排放收费制度
“十三五”期间,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推动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在龙岩中心城区建设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2019-2020年,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省控大气自动监测站增加VOCs监测设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装备建设,臭氧污染突出的区域要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源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其中石化企业厂界应安装环境VOCs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化工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监测监控体系。
筛选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油品储运销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一批VOCs重点治理项目(见附件1),各县(区、市)应在此基础上,每年增加实施一批治理项目,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上述行业整治任务。
各县(区、市)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状况,逐年筛选一批特色行业VOCs重点治理工程,分批有序推进VOCs治理任务。实施行业VOCs治理试点工程,总结提升后在全市逐步推进。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把VOCs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实施一批VOCs污染治理项目,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强化企业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应附重点行业和试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项目表(格式参照附件1),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我局,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书面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含治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表)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治理工程项目计划表。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对排放VOCs特征污染物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征收政策,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当量核算方法和VOCs排污收费、排污交易制度。各地可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
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化工、制药等行业VOCs泄漏检测和修复操作规程,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VOCs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县(市、区)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企业环境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治理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开展VOCs治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